太原理工大学工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0   作者:校工会   来源:校工会    阅读:

(2023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原理工大学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太原理工大学工会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包括:

(一)先进集体奖项,包括: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员会优秀教职工社团;

(二)优秀个人奖项,包括:模范工会主席、优秀工会干部、工会工作贡献奖。

第三条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工会作用。

第四条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面向基层一线,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员会从二级工会委员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育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活动,团结引导教职工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三)组织教职工认真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诉求,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五)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塑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做好会员的发展与接收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职工之家” “职工小家”建设;

(七)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正确、合理、有效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

(八)从先进工会委员会评选结果中择优评出工会工作的标杆单位作为模范工会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六条优秀教职工社团从在学校工会登记注册的教职工社团、协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有长远目标和明确宗旨,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文化理念,社团运行良好;

(二)有规范的会员注册制度,建立会员档案;

(三)社团有活力,定期开展立意好、内容好、效果好的社团活动;

(四)在营造优良师风、繁荣校园文化、搭建实践平台、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五)社团经费管理规范,能够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条模范工会主席从二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工会理论和业务知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协助本单位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团结引导教职工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四)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五)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坚持教职工有大事必到,做教职工信赖的娘家人、贴心人;

(六)本单位工会组织充满活力、坚强有力,年度考核位列前30%。

第八条优秀工会干部从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校工会处级(不含)以下干部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委、行政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努力学习工会理论和业务知识,顾全大局,主动作为,工作成效显著;

(三)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反映教职工诉求,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九条工会工作贡献奖授予在工会岗位上任满一届或任满四年、做出积极贡献、因工作调整或退休离开工会岗位的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等。

第三章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员会、优秀教职工社团和模范工会主席、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表彰工会工作贡献奖。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工会委员会、教职工社团负责初选和推荐工作。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负责审核工作,根据综合情况可以取消基层工会、社团报送的初步人选或集体的参评资格,也可以推荐新人选和新的参评集体,调整结论应征求二级工会或社团的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组织评审小组对各类奖项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拟表彰名单确定后,在学校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评选表彰结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牌,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奖励;向受表彰的优秀个人颁发证书,并发放奖品。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表彰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及名额分配以校工会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各二级工会委员会也可以进行本单位工会内部评优表彰,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工会自行规定,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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