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1   作者:校工会   来源:校工会    阅读:

(2023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工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太原理工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委托学校财务部代管,设置独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0号)》文件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在低于政府招标价格、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活动用品,报销以网络商家提供的发票为凭据。

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可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6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除高档、专业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外,根据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购置参赛服装,夏季服装费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人,其他季节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综合类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参与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70元。学校工会组织的单项性文体类活动按照60%的比例控制奖品(奖金)额度。

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可采用社会招标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自行举办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参照晋财行〔2014〕50号文件讲课费标准(税后)执行: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就活动全过程与聘用人员协商或招标确定服务费用。

工会在学校驻地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一餐不超过50元/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现金方式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开支经费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职工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把握就近、节约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可开支交通费、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一餐不超过50元/人。严禁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严禁超标准开支工作餐费;严禁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元旦春节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参与奖品。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向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工会可以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价值总额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座谈会可购买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价值总额不超过

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过生日,学校工会可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领取券。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可以送花圈,不超过200元,直系亲属去世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本人去世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一周,活动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疗休养费(含食宿费)、保险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省内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省外标准不超过4000元/人,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宜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工会组织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工会应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工会组织帮扶救助标准为:日常生活救助最高标准2000元,原则每年只补助一次。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0号)》执行。组织培训须事前审批。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太原理工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73号)执行;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其中差旅费标准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人员按照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应经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工会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编制工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工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年度财务预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按单位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二级工会主席是本级工会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工会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是分管工作的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是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是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各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刻意规避上一级审批将业务化整为零。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部门可移交主席办公会进一步核查处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大额资金收支进行审核。

各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工会有关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

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具体审批流程。

(一)单笔报销票据金额低于0.5万元,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

(二)单笔报销票据金额0.5万(含)至1万元,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联签审批后办理结算;

(三)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万(含)至3万元,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

(四)单笔报销票据金额3万(含)至10万元,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

(五)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须再报请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

(六)备用经费:是学校工会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工会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或所需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3万元以下,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安排经费;3万元(含)至10万元,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安排经费;10万元(含)以上,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校工会主席审核,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安排经费。(七)公务接待费:单笔支出0.5万元以下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单笔支出0.5万元(含)以上经校工会主席审核后,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按照学校财务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二级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二级工会经费来源

(一)二级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校工会根据各二级工会会费缴纳情况和会员人数拨付的经费。

(二)校工会根据各二级工会参加校工会安排的活动组织、完成情况,及各二级工会自办群众文体活动情况予以适当资助、奖励的经费。

(三)上年度会费结余部分转入的经费。

(四)二级工会通过其他渠道补充的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二级工会经费使用原则:二级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和开展群众性的活动,二级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不得赤字运行工会经费,做到超支不补,略有节余。

第二十条 二级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校工会另行制定。二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校工会批准。大额经费使用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工会的预算内经费支出,单笔金额0.3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工会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0.3万元(含)以上至1万元,经二级工会主席审核后,由校工会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经二级工会主席审核,校工会分管财务副主席签署意见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办理结算;10万元(含)以上,须再报请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二级工会以下经费支出须事前报校工会审批:单项活动3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工会要制定采购办法,规范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73号)文件执行,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太原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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