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作用,完善和规范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不断推进学校工会工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全委会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会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校党委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和措施。
(二)审议向校党委、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审议向学校行政提出的涉及工会发展、服务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审议工会委员调整、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六)讨论决定有关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议事程序
(一)全委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全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具体时间由工会主席确定。
(三)全委会议题事先提交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由工会主席审核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至少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委员个人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全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
(五)会议议题一般由工会主席指定分管的工会副主席汇报。根据议题内容,经工会主席批准,可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讨论和决定
(一)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委员对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准备,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策中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或者发现有新的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请示后再行研究。
(四)全委会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可以分工给有关委员,就要决策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学校全局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事先提交有关人员征求意见,然后由全委会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五条全体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校党委、上一级工会组织反映。
第六条督促和落实
(一)全委会讨论的问题和通过讨论形成的决议,均应由校工会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由工会主席决定,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所有二级工会和工会会员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执行有困难的,各二级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提出复议请求,在全委会或主席办公会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二级工会和会员均无权改变。
(三)校工会办公室要建立全委会决定事项催办查办制
度,根据全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工会领导。
第七条凡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本规则经太原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则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