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健全财务监督,根据《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工办发〔2024〕2号)》《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29号)》《山西总工会关于全面加强我省工会系统财务监督工作的通知(晋工办发〔2023〕42号)》和《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精神,参照《太原理工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委托学校财务部代管,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二)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杜绝无预算开支。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预算需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工会备案。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一致。二级工会经费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二级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报校工会批准。
(三)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勤俭节约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坚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二级工会经费包括:校工会按比例核拨的会费、校工会补助的经费和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明确部分项目支出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总工会印发的《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包括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优秀学员的奖励、交通费、住宿费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聘请公务员的,按照省财政标准执行;聘请其他人员的,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干部培训费管理办法》(校党[2017]38号)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元。本校在编人员不得领取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确需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两年累计不超过1100元(其中校运会不超过600元,其余文体活动累计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有明确着装要求的,如确需购买服装(含鞋帽),人均不超过600元。
2.外聘非本校的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主持人、演职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0]33号),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5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300元,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服务费用,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本校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3.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校级综合性文体比赛,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200元,其他名次做相应调减;校级单项性文体比赛按照综合性文体比赛60%的标准控制等级奖奖品额度。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二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按照校级活动的80%控制。
4.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差旅费标准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组织会员开展职工联欢会等活动,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可参照未设置奖项的文体类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1.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活动奖励以及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本校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2.外聘宣讲人员的酬金参照职工教育支出讲课费标准执行。本校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宣讲酬金。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逢年过节应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的30%,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3.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4.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向会员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5.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6.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7.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发放观影券、演出入场券等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8.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把握就近、节约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可开支交通费、工作餐费。工作餐费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严禁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职工活动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包括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及“五小”竞赛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发生的集训费、材料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酬金等支出。
其中,聘请评审专家酬金标准参照学校人事、科研部门评审费相关标准执行,2小时内300元/人、每增加一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开展培训工作聘请专家的讲课费按照职工教育支出的讲课费标准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组织建设示范点等工作性补助、评选、奖励等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会员普惠制服务、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其中,困难职工帮扶支出日常生活救助标准分两档,第一档2000元,第二档1000元,原则上每年只补助一次。其余支出项目按照山西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干部培训费管理办法》(校党[2017]38号)执行。组织培训须事前审批。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太原理工大学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扶贫等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用于发放聘请社会化工作者(指提供权益维护、争议调处、困难帮扶、教育引导、人文关怀、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门人员)的薪酬补贴。
1.校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每两年可开展1次,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3%,奖金(或奖品)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获得山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及以上工会授予的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工会之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或奖品)。
2.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聘请社会化工作者的薪酬补贴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二级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和开展群众性的活动,开支范围和标准由校工会另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按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明确各级审批人,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四条 二级工会主席是二级工会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工会副主席是分管工作的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是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刻意规避上一级审批将业务化整为零。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部门可移交主席办公会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
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校工会经费开支审批流程
(一)单笔报销票据金额0.5万元以下,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
(二)单笔报销票据金额0.5万(含)至3万元,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三)单笔报销票据金额3万(含)至10万元,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四)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须再报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
(五)备用经费:是校工会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或所需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3万元以下,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安排经费;3万元(含)至10万元,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安排经费;10万元(含)以上,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校工会主席审核,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安排经费。
(七)公务接待费、餐费、会议费:单笔支出0.3万元以下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单笔支出0.3万元(含)以上经校工会主席审核后,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
(八)人员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慰问金、评审费、讲课费、组织活动聘请专家评委劳务费等按照前述要求分级审批,其它人员经费还须经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
(九)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万元(含)以上,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十九条 二级工会的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一)单笔报销票据金额0.3万元以下,由二级工会主席审批。
(二)单笔报销票据金额0.3万元(含)以上至1万元,经二级工会主席审核后,由校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
(三)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经二级工会主席审核,校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签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四)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0万元(含)以上以及其他须校领导审批的开支,还须报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
(五)单笔报销票据金额1万元(含)以上,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
(六)二级工会以下经费支出须事前经集体研究并报校工会审批后执行(报销时将审批单作为附件):单项3万元(含)以上大额经费支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经费支出;采购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太原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委员会按照山西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