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太原理工大学分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女知识分子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女知识分子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太原理工大学分会,是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女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团结、联系广大女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着“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原则,坚持“联谊、团结、合作、奉献”的精神,团结全校女师生员工,加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女教职工间的联谊与交流,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促进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围绕学校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发挥本分会会员多学科、多层面的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二)积极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开展各类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学校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横向联系,扩大我校女知识分子的影响,鼓励广大会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不断丰富女知识分子的文化业余生活。
(五)及时向学校及有关方面反映女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开展为女知识分子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妇女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女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倡议权,批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妇女的友好联系、交流和合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建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机构:
(一)学术研究与交流部。
(二)卫生保健部。
(三)文娱宣传部。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校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及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太原理工大学分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